95.09.14修訂 Updated!

重要日程表

項目

日期

1. 網站公告考試簡章

95年9月15日

2. 電子郵件或傳真報名

95年10月15日-10月30日

3. 報名費繳費時間

95年10月15日-10月30日

4. 報考證明寄發

95年11月15日

5. 筆試試場查詢

95年11月20日

6. 筆試日期

95年11月25日星期六下午2:00

7. 公告榜單 ( 含現場及網路公告 )

95年12月10日

8. 寄發成績單 ( 通過者一併寄送證書 )

95年12月25日

管理師認證

1. 提供醫學資訊專業人才一個具有公信力的專業證明。

2 . 提昇醫學資訊產業與醫療院所資訊現代化及競爭利基。

3. 推動產官學研交流,人才汲取管道並滿足各界專才需求。

壹、報考資格 : 不限
貳、報名方式、日期、報考費、繳費方式、收件日期、報名表、注意事項

一、報名方式:以電子郵件、傳真報名資料,或以通訊方式(掛號)將報名表及劃撥收據寄送學會秘書處,以完成報名手續。
二、報名日期95年10月15日-10月30日止
三、報名費及繳費方式:
1.報名費:會員二仟元整,非會員四仟元整。
(建議:先加入會員再報名,以享會員優惠權益)
2.繳費期間:95年10月15日-10月30日止
3.繳費方式:郵政劃撥戶名:台灣醫學資訊學會? ?帳號:19142854
四、報名表件收件日期:95年10月15日-10月30日止
五、報名表:請至學會網站www.medinfo.org.tw醫資認證規章下載
六、注意事項:
1.考生報名時輸入之電話號碼、E-Mail、通訊地址(請輸入94年12月底前掛號函件及限時專送郵件可收件地址)應清楚無誤,以免因無法連絡或投遞而權益受損。
???2.身心障礙考生須坐輪椅應試者,或其他行動不便須安排於一樓試場應試者,務請於電子郵件或傳真報名資料時註明清楚,俾利安排試場。
3.報名手續完成係指(1)完成以下任一項電子郵件、傳真、郵寄報名作業(2)報名費入帳完成(3)報名資料於報名期限內寄出(郵寄者以郵戳為憑)後,方為完成報名作業;若有任一項目未完成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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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證明
一、報考證明預定95年11月15日以掛號寄發,考生在11月20日止仍未收到報考證明者,請向學會秘書處查詢。
二、考生收到報考證明後,須詳加核對證上各欄資料,若有錯誤,應於考試日前向秘書處提出更正補發,以免影響權益。
三、考生應考時,務必攜帶「報考證明」及「身分證」正本(或具有照片及身分證字號之身分證明)以備查驗。若經發現身分與報名資料不符者,不准參加考試。
四、報考證明若有遺失,考前一週向秘書處申請補發列印,列印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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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筆試日期、地點、科目、參考書目
、時間:951125日(星期六)下午14:00-15:40

類別:管理師

科目

醫學資訊管理:醫學資訊學(40%)、醫學術語(15%)、資訊管理(25%)、醫學資訊標準、倫理與法律(20%)

備註

出題方式: 選擇題

二、考試地點:臺北醫學大學(台北市信義區吳興街250號)
三、參考書目: 參考用書:
(1)系統分析與設計精要(戴蟬玲/普林斯頓2004)
(2)醫學資訊管理學(張慧朗/偉華2005)
(3)簡明醫學資訊(李友專等/合記圖書2002)
(4)Handbook of Medical Informatics(J.H. van Bemmel & M.A. Musen/Springer 1997)
(5)Medical Informatics(Shortliffe/Springer 2001)
(6)Information Management for Health Professions(Merida L. Johns/ Delmar Thomson
Learning 2002)
(7)Systems Analysis and Design Methods(Jeffrey L. Whitten/McGrawHill 2000)
(8)The Language of Medicine(Davi-Ellen Chabner/Saunders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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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注意事項

  1. 凡經錄取管理師,證照有效日期以二年為原則。
  2. 錄取管理師所繳之文件,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記載不實,一經發現查明,取消錄取資格。
  3. 考試期間若遇颱風等不可抗力之情事,或因特殊狀況需更改考試時間、地點時,除在學會網頁公告外,不另行個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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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錄取

由招生委員會議訂定錄取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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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放榜

  1. 筆試合格標準由本會招生委員會訂定之,已達總分百分之七十(含)者,教育委員會於1210公告管理師合格名單,並以掛號寄成績單及管理師證書;未達標準者,僅以平信寄發成績單。
  2. 錄取榜單除公告於學會網站,並以掛號郵寄通知合格考生。
  3. 成績單請妥善保存,若有遺失,本會不再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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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複查
一、筆試成績複查受理時間: 96年1 月15日前。
二、成績發佈後二週內(以郵戳為憑)檢具成績單影本、複查申請書並貼足限時回郵,寄學會教育委員會申請複查,不按規定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三、考生不得要求重閱、調閱或影印試卷;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
四、未錄取之考生,如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者,即予補錄取;已錄取之考生經複查發現其成績低於錄取標準者,即取消其錄取資格,該考生不得異議。
五、教育委員會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嚴謹之原則。考生如對試務認有不當並損及個人權益,按簡章規定循正常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應於放榜之日起14日內,以申訴書載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文件及證據,具名向學會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訴。委員會於接獲申訴書後,即時交付教育委員會申訴處理小組處理,並於14日內作成處理說明,函覆申訴人。同一案件申訴以一次為原則。考生申訴案,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
1.招生有關法令或招生簡章已有明確規範者。
2.逾申訴期限者。
玖、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委員會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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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考試試場規則
一、考生須於規定考試時間內,攜帶報考證明及身分證正本(或具有照片及身分證字號之身分證明)入場,未到考試時間,不得先行入場,遲到逾三十分鐘者,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考試開始四十分鐘內不得出場,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考生進入試場不得攜帶手機或呼叫器等通訊設備,違者該科成績扣總成績30分。
二、考生應按照編定座位號碼入座,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考桌及報考證明二者之座位號碼須完全相同,如有不符,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查明處理。
三、考試時須將報考證明及身分證明置放桌面,以便查驗。未帶報考證明及身分證明入場應試者,經查驗確為考生本人,准予先行參加考試;但應於當天考試結束前申請補發查驗,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四、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五、考生不得交談、偷看、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違者初次予以勸告;不服勸告者,即請其離場,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惡意或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六、考生不得有抄襲、傳遞、夾帶、頂替或其他嚴重舞弊情事,違者勒令退出試場,並取消考試資格。
七、考生不得於試卷上書寫姓名,或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八、答案均須寫在作答區內,寫在作答區外或試題紙上者,不予計分。
九、考生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
十、試卷不得攜出試場,試題必須連同試卷一併繳回,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一、考生不得毀損試卷,不得污損、塗改試卷上報考證明號碼及條碼,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二、考生交卷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譁或宣讀答案,經勸止不聽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三、考生若有本規則未列之其他違規情事,均提教育委員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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