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9月25日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台灣醫學資訊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Informatics」。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本會以研究醫療資訊、提高醫療資訊水準,並加強國際醫療資訊之交流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務

第 四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有關醫療資訊學術演講會及研討會。
二、發行醫療資訊刊物。
三、辦理醫療資訊繼續教育及訓練。
四、有關會員或國內外醫療資訊相關學術與情報之連繫交流。
五、接受主管機關之委託辦理醫療資訊政策之研究。
六、醫療資訊文獻之收集與整理。
七、接受醫院、診所之委託辦理建立資訊系統之研究及諮詢服務。
八、其他有關醫療資訊發展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 五 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學生會員、團體會員、永久會員及贊助會員。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1.個人會員:凡國內外目前從事醫療資訊、電腦技術及醫療服務相關人員且年滿二十歲,經本會個人會員一人之推薦,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2.學生會員:凡國內外大專院校及研究所相關科系之學生,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學生會員。

3.團體會員:凡國內外醫療衛生機構、學術單位團體,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4.贊助會員:凡贊成本會之宗旨,提供人力、財力贊助本會活動經本會理事會之推薦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5.永久會員:凡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一次繳足十年常年會費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個人永久會員或團體永久會員。

第 六 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個人會員及個人永久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並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

2.學生會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並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3.團體會員及團體永久會員得選派代表一人參加並享有各種權利,但贊助會員僅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及發言權,但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 七 條: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二、如期繳納學會會費。

三、維護本會權益,協助發展會務。

四、其他指定之任務。

第 八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永久會員若未出席或未參與本會活動達連續兩年以上且失聯者,暫停會員權利。如欲申請復權,應向本會出具書面說明復會。

 
第四章 組織

第 九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 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三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監事如有採用通訊選舉之必要者,應增列「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本理事會中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任期為二年,遇有出缺時,另由理事選舉遞補。

第十二條: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出,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對內主持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三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十四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十五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卸任之理監事得成立顧問小組協助本會處理會務。

 
第五章 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暨召集會議。

二、綜理會務。

三、對外代表本會。

 

第廿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本會秘書長之職權如下:

承理事長之命,處理下列事項。

一、綜核文稿。

二、處理日常事務。

三、督導及協調各組。

四、重要會務之研擬與策劃。

五、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第六章 會議

第廿三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四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通知,會議之決議,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五條:本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通知,會議之決議,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六條:本會理監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

一、本會理監事會議得以網路會議或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網路會議或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如涉及選舉、罷免事宜,不得採行網路會議或視訊會議。

 
第七章 經費

第廿七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入會費:個人會員壹千貳佰元,團體會員(醫院機構、學術團體)貳萬元,其他團體會員貳萬元,贊助會員陸仟元,學生會員貳佰元。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壹仟貳佰元,團體會員(醫院機構、學術團體)陸千元,其他團體會員貳萬元,贊助會員陸仟元,學生會員陸佰元。

二、政府補助案。

三、捐款。

四、事業費。

五、接受委託執行專案研究之研究收入。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廿八條: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廿九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十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卅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會計報告,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各該團體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卅二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三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卅十四條:本章程經本會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第十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10年11月8日台內團字第1100053918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