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學生會員、團體會員、永久會員及贊助會員。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1.個人會員:凡國內外目前從事醫療資訊、電腦技術及醫療服務相關人員且年滿二十歲,經本會個人會員一人之推薦,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2.學生會員:凡國內外大專院校及研究所相關科系之學生,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學生會員。
3.團體會員:凡國內外醫療衛生機構、學術單位團體,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4.贊助會員:凡贊成本會之宗旨,提供人力、財力贊助本會活動經本會理事會之推薦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5.永久會員:凡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一次繳足十年常年會費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個人永久會員或團體永久會員。
第 六 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個人會員及個人永久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並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
2.學生會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並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3.團體會員及團體永久會員得選派代表一人參加並享有各種權利,但贊助會員僅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及發言權,但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 七 條: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二、如期繳納學會會費。
三、維護本會權益,協助發展會務。
四、其他指定之任務。
第 八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永久會員若未出席或未參與本會活動達連續兩年以上且失聯者,暫停會員權利。如欲申請復權,應向本會出具書面說明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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